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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4-06 08:34  

  首页@恒悦注册@首页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第1-1部分:安全性 总则》。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第1-1部分:安全性 总则》和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JIS S2093: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1996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2条,修订了5条,增加了16条;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热负荷,由1996年版的不宜小于2.91kW,调整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kW;

  规定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对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质要求修订为对材料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德意厨具有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尔集团燃气灶研究所、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洪斌、姚克农、刘纲、王凤玲、高德康、刘彤、毕智涛、翁伍云、蔡国汉、蔡位明、仇明贵、周灯、杜仁尧、吴伟良、富良、熊伟。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51979 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侯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768199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4706.22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5013.41997 额定电压 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糊套电缆

  QB/T 3826199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NS)

  注: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的术语与GB 4706.11998所确立的器具术语相对应,如灶具对器具,Ⅰ类灶具对应Ⅰ类器具,Ⅱ类灶具对应Ⅱ类器具,Ⅲ类灶具对应Ⅲ类器具,电热灶具对应电热器具,电动灶具对应电动器具,联合型灶具对应联合型器具。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的总称,包括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气电两用灶具,以下简称灶具。

  用本身带的支架支撑烹调器皿,并用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灶。

  将燃气灶具和电灶(包括电磁灶)组合在一起,能单独或同时使用燃气和电能加热的两用灶具。

  食品放在固定容积的箱内(加热室),以对流热和辐射热对食品进行半直接或间接加热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烤箱。

  制造厂家标识的在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下,使用标准状态下基准气时灶具的热负荷的设计值。

  制造厂家根据燃气类别、实际管网压力和标准要求规定的燃气供气压力的设计值。

  4.1.1 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燃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

  4.1.3 按功能可分为:灶、烘箱灶、烘烤灶、烤箱、烘烤器、饭锅、气电两用灶具。

  4.2.2 气电两用灶具类型代号由燃气灶具类型代号和带电能加热的灶具代号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4.2.3 灶具的型号由灶具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

  5.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源条件为:单相额定电压250V。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不能飞溅。试验方法见6.105.2.6 耐重力冲击a)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应无破裂;

  )其他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能飞溅。试验方法见6.11。5.2.7 安全装置5.2.7.1 熄火保护装置

  )闭阀时间60s。试验方法见6.12。5.2.7.2 饭锅温控装置饭锅温控装置的闭阀温度应为试验处水沸点的+0.5℃~+4.5℃以内。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灶具包装件经10Hz频率、5mm振幅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min振动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电气性能应符合5.2.10.1的规定,不妨碍使用。

  灶具包装件按GB/T 10191989中附录A给出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其电气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应满足表5要求。

  灶具包装件按GB/T 10191989中的附录A给出的方法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小于1cm/m。

  5.3.1.1 灶具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5.3.1.2 灶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5.3.1.3 灶具整体结构向任何方向倾斜15时不翻倒,零部件不脱落。试验方法见6.19.2。

  .3.1.5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需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5.3.1.6 燃烧器的燃烧状态应便于观察。5.3.1.7 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可能触及的部位端部应光滑。5.3.1.8 灶具零部件的连接应使用标准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修。

  d)灶具的硬管连接接头应使用管螺纹,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1、GB/T 7306.2、GB/T 7307的规定。灶具的软管连接接头应使用图2所示的两种结构(∮9.5mm或13mm);

  e)管道燃气宜使用硬管(或金属软管)连接。当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时,燃气导管不得因装拆软管而松动和漏气。软管和软管接头应设在易于观察和检修的位置;

  软管和软管接头的连接应使用安全紧固措施。5.3.1.11 灶具的结构及包装应能承受储存运输中的堆码、振动和跌落。5.3.1.12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5.3.1.13 旋钮的结构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时,应使操作者的手不可触及到那些温升过高的零件。5.3.1.14石棉不应用于灶具的结构之中。

  5.3.2 灶结构5.3.2.1 双眼灶和多眼灶灶眼中心距按锅形尺寸确定。5.3.2.2 双眼灶和多眼灶应至少有一个灶眼及其支架适用于尖底锅,在正常操作中应坐锅平稳,不妨碍使用。

  a)使用不同类型的锅时,锅支架应稳固牢靠,其中应有一个灶眼能够适应直径100mm的平底锅。当使用活动锅支架时,应方便调节和更换。使用尖底锅时,应不影响正常燃烧。

  b)锅支架应具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强度,锅支架上放置98.1N净荷载时不得产生变形或损坏。试验方法见6.19.3.1。

  5.3.2.5 灶面荷载试验时,灶面任何部位的挠度5mm。试验方法见6.19.3.1。

  烹调器皿不倾倒。5.3.2.7 嵌入式灶还应满足:a)灶底板应使用易清洁的结构(使用常用工具);b)灶底板应使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

  e)应有助燃用空气的供给口,空气供给口的设置及结构形式不得影响燃烧性能;

  f)灶面应使用耐高温和抗挠度材料,任何部位的热变形挠度应5mm。

  5.3.3.2 烘烤器排气口上放置容器时,不得影响烟气排出。当不能放置容器时,应在易见处用文字标明。

  5.3.4.1 烤箱门荷载试验时应稳定,不得产生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试验方法见6.19.3.2。

  5.3.4.2 不带点火装置的烤箱,应为只有打开烤箱门才能露出火孔并点燃的结构。

  5.3.4.9 烤箱温度指示器应能显示出烤箱内的实际温度,且动作灵敏、可靠。

  5.3.4.10 烤箱控温器应灵敏、可靠,并应标示出相当于150℃、200℃及250℃以上的温度值或温度代码。

  5.3.4.11 烤箱应选用对食品不产生污染的保温材料。烤箱的保温材料应均匀一致,不得产生游离及脱落现象。

  5.3.4.12 烤箱的烤盘拉出三分之二时,不应产生滑脱现象,具有锁定装置的应在锁定位置上。

  5.3.4.14 烤箱内装有热风循环风机的,当打开箱门时,风机应停止运转;并应保证在放入和取出烤物时不会产生危险;风机应装有保护框和保护网。

  5.3.5.1 株沸的水等不能浇到饭锅的自动熄火装置上。自动熄火装置不应产生过热现象。

  .3.6.3灶具内部的电热元件应可靠支撑,即使电热元件断裂,电热导线也不应与金属部件接触。5

  .3.6.5灶具的外壳应设计成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结构,并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5

  .3.6.6灶具的运动部件,应兼顾灶具的使用和工作来放置或封盖,以便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伤害提供充分的防护。5

  .3.6.7防护性外壳、防护罩和类似部件,应是不可拆卸部件,并且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5

  .3.6.8在正常使用时,灶具的结构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的水或可能渗漏的液体的影响。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并按GB 42081993中的13.2.3的规定试验。5

  .3.6.9灶具使用的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个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3028的规定。5

  .3.6.10灶具的结构应使得诸如绝缘、内部布线、绕组、整流子和滑环之类的部件不暴露于油、油脂或类似的物质。但是如果其结构决定绝缘要暴露在诸如油或油脂之类的物质中,则这些物质应具有足够的绝缘性能,以不损害对本标准而言的合格程度。

  .3.6.11自复位热断路器和过流保护装置的意外再次自动接通,不应引起危险。5

  .3.6.12非自复位控制器的复位钮,如果其意外复位能引起危险,则应使其不可能发生意外复位或加以保护。5

  .3.6.13对电击水或接触运动部件提供必要防护等级的不可拆卸零件,应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且应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5

  .3.6.14用来指示开关或类似元件档位的手柄、旋钮和类似件,如果其位置的错误可能引起危险的话,则应不可能将其固定在错误位置上。5

  .3.6.15有效地防止带电部件与热绝缘的直接接触,除非这种材料是不腐蚀、不吸潮并且不燃烧的。5

  .3.6.16木材、棉花、丝、普通纸及类似的纤维或吸湿材料,除非经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使用。5

  .3.6.17灶具的结构应使下垂的电热导线不能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接触。5

  .3.6.18用保护阻抗连接的部件之间,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隔开。5

  .3.6.19在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由于磨损而减小到低于表8的规定值。如果任何的电线、螺钉、螺母、垫圈、弹簧或类似零件变松或从原位置上脱落,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减小至表8规定值的50%。5

  .3.6.20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的设计或保护,应使灶具内部部件磨损而产生的尘埃或赃物的沉积,不会使其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减小到低于表8的规定值。5

  .3.6.21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对Ⅱ类结构,这类液体不应与基本绝缘或加强绝缘直接接触。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3.6.22操作旋钮、手柄、操纵杆和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除非当其上的零件被取下后,轴是不易触及的。5

  .3.6.23对正常使用中握持或操纵的手柄、操纵杆或旋钮即使绝缘失效,也不应带电。如果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是金属制成的,并且它们的轴或固定装置在绝缘失效的情况下可能带电,则它们应该用绝缘材料充分地覆盖,或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部分与它们的轴杆或固定装置隔开。5

  .3.6.25保护阻抗应至少由二个单独的元件构成,这些元件的阻抗在灶具的寿命期内不可能有明显的改变。5

  布线槽应光滑,而且无锐利棱边。布线的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冷却用翅片或类似的棱缘接触。其内通过绝缘线的金属软管,应有平整、圆滑的表面或带有衬套。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b)

  带电金属线上的绝缘串珠和类似的陶瓷绝缘应被规定或支撑,以使他们不能改变位置;它们不应安放在锐利的边缘或锐利的角棱上。如果绝缘串珠是在柔性的金属导管内,除非该导管在正常使用时不能移动,否则他们就应被装在一个绝缘套内。c)

  裸露的内部布线应是刚性的而且应被固定,以使得在正常使用中,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能减小到低于表8的规定值。d)

  内部布线的绝缘应能经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其绝缘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 5023.3或5013.4所规定的要求。e)

  当套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来使用时,它应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置上。f)

  对内部布线N的力拉扯时,不能接触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内部耐高温线除外)及运动部件。g)内部布线贯穿金属孔时,金属表面应光滑或配有套管。

  绿组合双色的导线,应只用于接地导线,它连接在灶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j)多股胶线在其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使用铅-

  锡焊在一起,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能使得此处不会出现由于焊剂的冷流而产生不良接触的危险。k)铅线不应作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3灶具的电源线应采用由制造厂、它的维修部或类似的具有资格的人员来更换的连接方式,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有相关警告语。用户不应自行进行更换电源线插头不应装有多于一根的柔性软线。普通硬橡胶护套的电源软线1997中表4给出的YZ

  、YZW型(IEC 245的53号线电源软线的导线中所示的标称横截面积。5.

  3.6.27.6在将软线模制到外壳的局部时,该电源软线的绝缘不应损坏。5.

  3.6.27.7软线固定装置的放置应使他们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触及到,或者其结构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把软线 电源软线的绝缘导线应使用基本绝缘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再次隔开,该绝缘可以用电源软线的护套或其他方法来提供。5.3.6.27.9电源软线规定的软线0Ⅰ类灶具使用的电源软线应有一根黄/绿芯地线1电源软线的导线在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通过“铅锡”焊将其合股加固,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使其不因焊剂的冷流变而存在不良接触的危险。5.

  3.7.27.12电源软线不应与灶具的尖端或锐边接触。软线入口应带有衬套,或其结构应使电源软线护套能在没有损坏危险的情况下穿入。软线入口衬套应:具有的形状能防止电源软线损坏;是不可拆卸部件。

  在软线入口处,电源软线的导线与灶具外壳之间的绝缘应由导线的绝缘层和另加至少有二层单独的绝缘构成。如果软线入口处的外壳是绝缘材料的,则只要求一层单独的绝缘。5.3.6.27.

  13带有电源软线的灶具,应有软线固定装置,以使导线在灶具内的连接免除张力和扭矩,并保护导线的绝缘防止磨损。应不能将软线推入灶具,达到能使软线或灶具内部部件损坏的程度。通过目测、手动试验并通过下述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当软线Nm的扭矩时,在距软线mm处,或其他适合点做一标记。然后,以同样的力拉软线次,拉力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不得使猛力,每次持续1s。在此试验期间,软线不应损坏。试验手软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mm,并且导线在接线端子内的位移不应超过1mm。在连接处不应存在明显的张力,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到低于表

  .3.6.28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5.3.6.28.1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小于表8

  的规定值。5.3.6.28.2接线端子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要在竟螺钉和螺母尽可能拧松的情况下进行测量,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8

  .3穿通绝缘材料外部零件上的狭孔或开口的距离,要测量到与易触及表面接触的金属箔上。用图3所示的试验销,将金属箔推入棱内和类似的位置,但不要压进开口内。a)如果必要的话,在测量时,对电热元件以外的裸露导线上的任意点、对温控器或类似装置的无绝缘的金属毛细管上的任意点和金属壳的外表面要施加一个力,以力图减少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b)此力用图

  对裸露导线、温控器的无绝缘毛细管、导电性软管、在灶具内部的金属箔以及类似部件为

  的情况,金属部件间穿通绝缘的距离,如果是用附加绝缘隔开的,不应小于1.0mm;如果是用加强绝缘隔开的,不应少于2.

  29耐热:其恶化可导致灶具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那些由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用来支撑带电部件(包括连接)的绝缘材料零件以及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材料零件,应充分耐热。5.3.6.30耐漏电起痕:跨越其上可能出现漏电起痕路径的绝缘材料应对耐漏电起痕具有足够的抵抗能力,此时要考虑工作条件的严酷性。5.

  3.6.31元件在其合理应用的条件下,各类电器零部件、电子元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5.3.6.

  31.1接线端子灶具的电源线连接端子,可以使用钎焊、熔焊、压接和类似的连接方法来进行外部导线的连接。a)电源软线的接线端子应适合于他们的使用目的。用螺钉夹紧的接线端子和无螺钉接线端子,不应用于扁平双芯箔线的连接,除非这种箔线的端头装有一个适合与螺钉接线端子一起使用的装置。b)不借助于工具帮助应触及不到接线端子,尽管其上的带电部件是触及不到的。c)接地端子

  Ⅰ类灶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灶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

  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充分牢固,以防止意外松动;电源线的接线端子或软线固定装置与接地端子之间导线的长度的设置,应使得如果软线从软线固定装置中滑出,载流导线螺钉a)

  紧固装置和电气连接失效可能损害对本标准的合格程度的,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b)电气连接的结构,应使接触压力不通过那些易于收缩或变形的绝缘材料来传递,除非金属零件有足够的回弹力能补偿绝缘材料任何可能的收缩和变形;

  c)宽螺距(金属板)螺钉不应用于载流零件的连接,除非他们以彼此直接接触的方法压紧那些零件;

  d)自攻螺钉不能用做载流零件的电气连接,除非它们能形成一种完全标准形状的机械螺钉螺纹。这种螺钉如果可能由用户或安装着操作,则除非其螺纹是挤压成形的,否则不应使用;e)只要在正常使用中它一定不妨碍连接,并且在每个连接处至少使用二个螺钉,则自攻螺钉和宽螺距螺钉可以用来提供接地的连续性;f)灶具的不同部件之间进行机械连接的螺钉和螺母,如果它们也进行电气连接,或提供接地连续性,则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5.3.7 零部件结构5.3.7.1 阀门应符合:a)灶具的阀门及旋钮在室温或最高温度下开、关时,应灵活自如;b)旋钮开、关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方向,并应有限位和自锁装置(开关主体外露者可不加自锁装置);c)经耐热性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并不妨碍使用。试验方法见6.20.1。5.3.7.2 喷嘴应符合:a)使用一般工具能方便地拆卸、安装;b)设在不易被外界尘土异物堵塞的位置,或使用不易被堵塞、易清扫的喷嘴。5.3.7.3 燃烧器应符合:a)铆焊接部位及其他连接部位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b)火孔加工精确,不应出现影响燃烧的缺陷或变形;c)铸造件应无影响外观和使用的缺陷;d)由两个以上头部组成的燃烧器,相互间位置要准确;e)与喷嘴、电点火装置、安全装置等其他有关部件的相互位置要准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移动或脱落;f)火焰不应使无关部分过热或损坏;g)燃烧器应易于清扫和装拆。5.3.7.4 调风装置应符合:a)空气量应易于调节,调节后位置不得自动滑动;b)设有调节旋钮或手柄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5.3.7.5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a)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b)火焰检测器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持不变。5.3.7.6 电点火装置应符合:

  a)电极与点火火孔之间的位置及电极的间隙必须适当,并加以固定;b)高压配线的带电部分应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c)对于其他手可触及的高压配线,应进行有效的绝缘;d)使用干电池作为电源时,干电池应易于更换;e)经耐热性能试验后,点火性能应符合5.2.8规定。试验方法见6.20.2。5.4 材料5.4.1 材料的一般要求5.4.1.1 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下的温度。5.4.1.2 金属部件(耐腐蚀的材料除外)应电镀、喷漆、搪瓷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5.4.1.3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不产生有害化学变化的材料或进行过适当表面处理的材料制成,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5.4.1.4 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经材料试验后应符合:a)耐热性能:应符合5.2.5的规定要求;b)耐腐蚀性能:表面应无腐蚀,镀层和漆膜应无气泡、脱落和生锈现象;c)耐燃气性能:应符合5.4.2的规定;d)搪瓷耐钢球冲击性能:搪瓷无脱落现象;e)保温和隔热材料阻燃性能:应不燃或在1min内自然熄灭;f)耐冲击性能:应符合5.2.6的规定要求;

  g)耐油性能:不变形、不影响使用。5.4.2 密封材料5.4.2.1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和旋塞阀用润滑油脂应与使用燃气的特性相适应。5.4.2.2作密封填料用的垫圈、垫片等,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应小于20%,而且不应有影响使用的软化及脆化现象。对橡胶制品,正戊烷试验后其渗漏量应小于0.005g/h

  。试验方法见6.21.4.1和6.21.4.2。5.4.2.3旋塞用润滑脂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在20℃时应小于10%,在4℃

  25%,试验后的密封性能合格。试验方法见6.21.4.3。5.4.3 保温材料对接触面无腐蚀,在使用中不产生臭味。5.4.4 导电材料导电材料应使用铜、铜合金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必须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5.4.5 燃气导管及点火燃烧器导管燃气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点火燃烧器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5.4.6 旋塞阀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5.4.7 喷嘴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5.4.8 喷嘴座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5.4.9 空气调节器(风门)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5.4.10 燃烧器5.4.10.1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耐温大于

  ℃的材料。试验方法及判定原则见6.20.4。5.4.10.2 灶具的燃烧器从喷嘴燃气出口处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过热试验方法进行回火试验15min,燃烧器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形。试验方法见6.20.3。

  5.4.10.3 壁厚及表面处理应符合:a)铸造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3mm,不得有明显的铸造气孔等缺陷;b)压铸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1.5mm,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c)不锈钢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0.3mm;d)热浸镀铝钢材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0.3mm;

  e)普通钢材制品,其钢材的壁厚不得小于0.5mm,并对表面作防腐蚀处理。用搪瓷进行表面处理时,应做钢球冲击试验,搪瓷不得有脱落;f)铜及铜合金材料制品的壁厚不得小于1mm。5.4.11 锅支架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5.4.12 盛液盘

  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5.4.13 烤箱内壁、烤盘、烤架及烘烤器辐射板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在使用中不能出现因热分解而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5.4.14 烤箱门玻璃经耐热冲击试验后不得出现破裂。5.4.15 灶面钢化玻璃面板

  5.4.15.1 耐热冲击后,面板应无破裂。5.4.15.2 耐重力冲击后,面板应无破裂。5.4.16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

  5.4.16.1使用中发生破碎时不能飞溅。5.4.16.2 其他性能符合相关标准。5.4.17 灶脚5.4.17.1 与台面接触部位,宜使用橡胶等不易滑动的材料。5.4.17.2 与台面接触的橡胶制品或其他非金属制品,经耐油试验后不应影响使用。5.4.17.3 与台面接触的橡胶制品,其硬度HS(邵尔A)应达到50~90。5.4.18 饭锅内锅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5.4.19 包装材料与包装废弃物包装材料和包装废弃物应符合:a)包装材料中应限制有毒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特别应注意这些材料被焚烧时是否产生辐射和有害成分,或当这些材料被填埋后是否会产生有害的渗出物;b)所用的材料要获得较高水平的循环再生利用;c)尽可能降低不可降解材料在整个包装材料中所占的比例;d)所用的材料要易于回收和处理。5.4.20 熄火保护装置火焰检测器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并且在高温环境下不应产生氧化层。5.5 外观5.5.1 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均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5.5.2 灶具面板的翘曲度应在5mm以下。

  6 试验方法6.1 试验室条件6.1.1 室温为20℃5℃,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室温波动应小于5℃。室温确定方法:在距灶具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m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具上端大致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6.1.2 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试验灶具周围1m处空气流动速度0.3m/s。

  6.1.3 电源条件:试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6.2 试验用燃气6.2.1 试验气代号按GB/T 13611的规定,见表9,在试验过程中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范围应在2%以内。灶具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应小于或等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倍。表9 试验用燃气

  6.2.3 使用GB/T 13611规定以外的燃气,灶具试验用燃气按产品设计时依据的燃气,波动范围参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

  6.2.4 试验用燃气条件代号表示为:试验气代号-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代号。

  灶具应按规定的安装和使用状态试验,除各个单项性能试验中的具体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燃烧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使用0-2气调节到燃烧火焰最佳状态,然后将风门固定,各项性能试验时不得再调风门;

  b)灶应按表17选定的铝锅(下限锅)和加热水量,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

  d)对具有盛液盘的烘烤器,盛液盘中应加水,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e)烤箱试验中,在烤箱中部应放一个烤盘;f)饭锅试验中,水位应按最大饭量注入,试验中水位低于二分之一水量时,应及时补水。6.6 气密性试验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见表13。

  在常温状态,用质量1800g、直径∮120mm、底部圆角R10mm、表面光滑的圆铁饼,从距安装状态的灶面几何中心点正上方200mm处底部向下水平自由落下,重复做10次。

  使用干电池的点火器应调节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70%;

  使用交流电源的点火器应调节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

  点火操作方式及点火速度,按点火器不同,规定如下:

  使用交流电或直流电源的连续放电或加热丝式点火器,以在点火位置上停留2s为一次。

  把直流电源从额定电压慢慢下降到额定值的70%,试验灶具能否维持正常工作、灶具熄火保护功能是否正常。

  把直流电源从额定电压慢慢下降到0V,然后恢复到额定电压,试验灶具是否处于规定状态。

  6.16.1.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1.3 试验方法:以5次/min~20次/min的操作速度,经过15000次试验后,进行气密性和操作性能试验。

  6.16.2.1 试验气条件:使用与额定燃气供气压力相同压力的空气或使用0-2气。

  6.16.2.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2.3 试验方法:以5次/min~20次/min的操作速度,经过15000试验后,进行点火性能试验。

  6.16.3.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3.3 试验方法:点燃燃烧器,使熄火保护装置的火焰检测器接触到火焰,并保持1min,然后关闭气源,使燃烧器熄火,火焰检测器脱离火焰,并保持不少于1min,这样操作为1次,经过6000次试验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和熄火保护装置性能的试验。

  6.16.4.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4.3 试验方法:以10次/min~30次/min的速度反复开闭,经过30000次试验后,进行开闭功能及气密性试验。

  6.16.5.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将主轴旋转到最小设定时间,但不能小于1min,以接通为时间起点,断开为时间终点,这样操作为一次。经过2000次试验后:

  将主轴在2s时间内旋转到满行程角度,以接通为时间起点,断开为时间终点,测定满行程定时时间,测量三次,取算术平均值,并与耐久试验前的满行程定时时间比较,计算变化率。

  用控温器控制烤箱中心部位的温度在200℃状态,用热风和冷风交替送到控温器的感温部位(热传感器),每次时间为1min,并按表6规定的次数试验后,进行控温器的控制温度精度、温度指示精度及气密性试验。

  饭锅处于空烧状态,以一定周期反复控温器动作,可靠地切断主燃烧器气路,经过1000次试验后,进行气密性和焖饭性能试验。

  以5次/min~10次/min速度对门及连动机构反复操作500次后,检查烤箱门及连动机构有无破损和故障。

  把灶具按运输要求捆扎好,水平放置在振动机上,以10Hz的频率,全振幅5mm,上下、左右方向各振动30min后,进行燃气通路气密性、电气性能和使用功能试验。

  按GB/T 1019-1989中附录A给出的方法依次将试件的3、2、5、4、6面向下,包装件质量小于25kg跌落高度为600mm,包装件质量25kg~50kg跌落高度为450mm,包装初速度为零的情况下释放。各面各跌落一次。对不能倒置的产品,应对底面连续进行6次跌落试验。再进行燃气通路气密性和电气性能试验(其电气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应满足表5要求)。

  把灶具水平放在试验台上,渐渐倾斜在与水平面成15夹角,目测是否翻倒,着火的部件是否产生移动和脱落。

  将灶具水平放置于坚固的平面上,并在其锅支架中心部位分别加以98.1N的静荷载,持续5min,检查灶面任何部位的翘曲度、锅支架有无变形和损坏。

  将烤箱水平放置于牢固的台面上,打开烤箱门。台式烤箱在门的中心部位加以39.2N的静荷载,落地式烤箱在门的中心部位加以147N的静荷载,均持续5min,检查是否有翻倒及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

  注1:所谓无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是指加荷载后,位于门前缘的翘曲度(指烤箱门处于全部打开状态下的位置与门上加荷载后下沉位置之差)应小于15mm,并不损坏机能。

  注2:加荷载的方法:可将烤箱灶附属的烤箱用盛液盘放置于烤箱门的中心部位,在盛液盘的中心加上直径为260mm圆形重物。

  把器件放入恒温箱中,将温度调节至90℃,24h后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按6.6进行气密性试验。

  把电点火装置放入恒温箱中,将温度调节器置于90℃,24h后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按6.13进行试验。

  根据实测热负荷按表17选用上限锅,在锅内加入适当的水,用回火界限气,在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下点燃燃烧器,并人为使其回火,若不能回火,则可喷嘴处点燃燃气,使其在喷嘴口或燃烧器内部燃烧。如果不能维持这种燃烧可以通过降低压力或适当减少流量的方法来实现,但燃气供气压力不能降到低于回火试验的压力。维持回火燃烧15min。试验燃烧器有否影响性能的变形。

  6.20.4 燃烧器火孔处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试验方法及判定原则

  将燃烧器中构成火孔的零件(可方便拆卸的单元)取出,测量火孔部位尺寸,计算火孔面积,置入调定温度700℃的恒温箱。2h后取出,在空气中自然冷却至室温,测量火孔部位尺寸,计算火孔面积,试验前后火孔面积变化率应在10%以内。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

  把试样放入加热炉中,在30min内缓慢升温到5.4规定的温度,并在该温度下持续1h,目测材料是否产生影响使用的变化。

  把电镀试样放入规定的盐水喷雾设备中,在35℃2℃温度下,以浓度为5%的盐水溶液进行喷雾,雾化空气压力为70kPa~100kPa,时间为24h~72h。取出试样,检测腐蚀程度。试验方法按QB/T 38261996执行,质量评定QB/T 38321999执行。

  把预先测量出质量的三个试样,放在温度为5℃~25℃的液化石油气液体中浸泡72h,取出放在空气中24h,按GB/T 16901992给出的方法试验其质量变化。人工燃气用膜片用GB/T 16901992中规定的B溶液试验。

  除了进行6.21.4.1的试验外,还应进行下列试验。首先把厚2mm,外径为19mm,内径为18mm的三个试样分别放入三个图18所示的装置中。每个装置内充有0.5g正戌烷液体,把试样压缩到原厚80%状态,对该装置进行称量后,放在23℃2℃恒温槽内24h,然后再次称量,标出三个试样每小时正戌烷的平均渗漏量。

  称取1g密封材料涂于铝片上,在室温下放置24h后,放入图19所示试验设备中。打开旋塞A和B,用丁烷气把内部空气排出,关闭旋塞B,保持U形管内燃气压力为5.0kPa,并在20℃1℃和4℃1℃条件下,分别放置1h,然后计算密封材料变化率。

  把经过搪瓷处理的试样放在相应尺寸的木板上,用直径为30mm的钢球从300mm高处自由落下,冲击在试样上,试样的搪瓷应无剥落。

  在材料均匀的地方,取长(1501)mm、宽(501)mm、厚(131)mm的试样放在图20所示的装置上,用火烧1min然后撤火,目测试样是否燃烧。当试样产生燃烧时,测定从燃烧开始到自行熄火的时间。

  将橡胶材料制成的灶脚试样放在温度为20℃15℃的食用油(如豆油)中浸泡24h后,用目测检查是否有明显影响使用的变形现象。

  7.1.2.1 产品批量检查验收时执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2828.12003的规定。

  a)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的规定,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检查水平去S=1,按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

  b)产品抽检不合格时,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批不合格产品应重新逐台检验后组批抽检。

  7.1.2.3 除7.1.1规定内容以外,抽样检验还应包含热负荷、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热效率。

  7.2.4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任何项目不合格,需改进不合格项目,重新复检,直至所有项目合格,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

  7.3.2.1 单台样机经检验,有一条以上(含一条)强制性条款不符合规定时,该台样机为不合格。

  7.3.2.2 单台样机经检验,有一条或几条推荐性条款不符合规定时,检验报告中应注明该台样机不符合标准的内容。

  注:这些表示符号不应放在螺钉、可取下的垫圈或在进行导线连接时能被取下的其他零件上。

  除非明显地不需要,否则工作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开关,其标志或放置的位置应清楚地表明它所控制的是灶具的哪个部分;

  注:为此而用的标示方式,无论在哪里,不需要语言或国家标准的知识都应该能理解。

  如果对本标准的符合取决于一个可更换的热熔体或熔断器的动作,则其牌号或识别熔断体用的其他标识应标在当灶具被拆卸到更换熔断体所需的程度时清晰可见的位置;

  注2:本标准所要求的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通过用手拿沾水的布擦拭标志15s,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15s之后,标志仍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揭下并且不应卷边。

  如电灶头表面为玻璃、陶瓷或类似易碎材料时,且发热元件是装在上述材料内或上面,或灶具带电部件的外壳的主要部分为上述材料时,则在说明书和灶具上应有下述警告:

  警告如果该表面有裂纹,关掉灶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电击。

  8.2.2 包装应安全、牢固、美观。包装箱应有出厂日期和厂名,“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禁止翻滚、禁止叉车、堆码重量极限”等字样或图示,字样或图示应符合GB/T 1912000的规定。

  8.2.4 每台灶具出厂时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

  安装嵌入式灶具的橱柜要有符合通风要求的与大气相通的开孔尺寸,否则会造成泄漏燃气积沉而引起爆炸;

  j)铭牌上的全部信息,(当嵌入式灶具安装后,标志不可见时)应在说明书中明示;

  k)灶具在使用期间会发热,注意避免接触发热单元。金属物体如刀、叉、勺和盖不应放在灶台上,因为它们可能变热。

  A.2 试验用仪器宜采用化学发光式、电化学式或红外烟气分析仪,范围:0~0.05%;最小刻度:0.001%。

  A.3 试验条件:使用0-2气。A.4 试验状态:按本标准6.5所给状态。A.5 试验方法A.5.1 灶具运行15min后,用烟气取样器取样。抽取烟气样中,测量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抽取烟气中氧含量应14%。A.5.2 烟气取样器按图6 a)制作,材料为不锈钢,取样管采用聚四氟乙烯或其他不吸附氮氧化物的材料。

  A.5.4 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按式(A.1)计算(在烟气分析的同时,应同时测定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含量):